上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时间_上海市体育赛事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上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实施时间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上海大师赛2023时间
2.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解读
3.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于几几年发布
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5.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大师赛2023时间
上海大师赛2023时间是10月2日-15日。2023年上海大师赛于2023年10月2日-15日在久事体育场馆旗忠网球中心举行,赛事单打签表扩容至96人。2023年5月8日晚,2023上海劳力士大师赛启动仪式在黄浦江畔的世界会客厅举行。此次赛事升级为14天(含2天资格赛)的超级大师赛,单打签表扩容至96人。
旗忠网球中心位于上海市西南部的闵行区马桥镇,网球中心用地面积约为508亩,基地总建筑面积为85438平方米。主赛场建筑面积30649平方米,地上四层,建筑物高度约40米,顶棚为钢结构,开启方式仿佛上海市市花白玉兰的开花过程,为世界首创。
赛事场地
2023年6月12日,赛事票价正式公布,6月15日正式开票。2023年10月2-15日,2023上海劳力士大师赛将迎来超级开场。主赛场除设一般观众席外,还设有贵宾席、记者席(约240个,其中60个席位有工作台),残疾人席位20—30席。
主赛场另设有空中包厢26个,转播室20余间,高4米、宽10米的大屏幕2块,其他诸如贵宾室、运动员休息室、会议室、更衣室、餐厅、信息处理中心、新闻发布厅等各类辅助用房若干。
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解读
一、运动员喝红牛会禁赛吗
不会被禁赛。可以喝,这个饮料并不是违禁品,一般都是喝高糖分的葡萄糖。红牛组方更适合运动员和体力劳动者,补充能量、电解质和水分,兴奋中枢神经。红牛中含有咖啡因,咖啡因目前已经被列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违禁药物候选名单,没有最终列入,所以可以喝的。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二、什么样的跑者会终身禁赛
1、 以虚假年龄报名的;
2、隐瞒身体疾病的;
3、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和佩戴号码布的;
4、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报名项目的起跑区起跑的;
5、不按规定发令时间抢跑出发的;
6、运动员的教练员、经纪人乘任何车辆进入赛道的;
7、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比赛路线,绕近道或途中插入、乘坐交通工具后进入赛道的;
8、比赛中采用挤人、推人、撞人、绊人等犯规行为的;
9、在终点不按规定要求重复通过终点领取赛后物品的;
10、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纪念品的;
11、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的;
12、比赛期间谩骂、打架、滋事的;
13、其他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此外,中国田协将严处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伪造参赛号码或证件、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严重,首次由赛事组委会公告违规者名单,并视情给予其禁止参加该赛事1-3年或终身禁赛的处罚。
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于几几年发布
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
01主办单位
上海市体育总会、黄浦区人民政府
静安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02承办单位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03协办单位
上海市田径协会、上海市路跑协会、黄浦区体育总会、
静安区体育总会、徐汇区体育总会、东方卫视、五星体育
04技术认证
中国田径协会
05竞赛日期
比赛时间:2022年11月27日(星期日)7:00
06竞赛项目
马拉松18000人
07竞赛日期及地点
(一)起点:外滩金牛广场
(二)马拉松终点:龙启路云锦路
比赛路线沿途经过外滩、南京路步行街、静安寺、淮海路、新天地、黄浦滨江、龙启路。详细路线以赛前公布的为准。
08报名日期
(一)大众跑者
(1)预报名时间:11月3日下午至11月5日17:00,过时关闭。
重要提示:参赛者预报名前必须注册随申码(上海地区健康码),且随申码绑定的个人证件必须与报名账户绑定的个人证件相同。
(2)公布抽签结果日期:11月7日下午
(3)付款时间:11月7日下午公布抽签结果后至11月8日19:00,过时未付款视为放弃报名参赛资格,且不得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取本次赛事名额。
(二)直通上马跑者
11月3日下午至11月6日17:00,过时未报名视为放弃报名参赛资格。直通上马跑者报名并完成缴费后,无须参加抽签,直接获得参赛资格。
(三)2021上马保留名额跑者
获得2021上海马拉松资格且选择保留至2022上海马拉松的全程马拉松跑者(包括上马公益·上海马拉松慈善跑者)无须参加报名程序,直接获得参赛资格。此条同样受本规程第九条(一)款的限制,非上海市常住人口无法参加本次赛事。
(四)报名办法详见《2022上海马拉松报名须知》;
09参赛办法
(一)参赛年龄和资格
1、参加马拉松比赛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满20周岁,证明身体健康,坚持长跑锻炼,适宜参加该项比赛。
2、此次赛事仅限为上海市常住人口报名,上海市常住人口包括以下:
(1)上海市户籍人员,须凭身份证报名参赛(含集体户口人员,需凭户口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2)非上海户籍人员,须凭身份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报名参赛;
(3)在沪港澳居民,须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居住证报名参赛;
(4)在沪台湾居民,须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报名参赛;
(5)外籍在沪人员,须凭护照、有效签证以及在沪居住满6个月的居住证明报名参赛。
(二)参赛者身体状况要求
路跑运动是一项高负荷、大强度、长距离的竞技运动,也是一项高风险的竞技项目,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跑步锻炼的基础。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上海马拉松: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和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妊娠;比赛日前两周以内患过感冒;其它不适合运动的情况。
(三)直通上马跑者报名资格
获得直通资格的跑者须符合2022上海马拉松竞赛规程和报名须知参赛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马网或上马APP完成报名及缴费,如未报名视为放弃资格。直通选手如不符合今年上马报名及参赛要求,组委会将保留其直通资格至2023年(须符合2023年上马报名及参赛条件)。注:直通上马跑者报名成功后,组委会有权根据起点集结区实际承载量安排不同的分区位置。具备直通上马跑者报名资格的要求如下:
*2021上马线上跑100名通过抽签获得直通名额的参赛者。
(四)防疫措施
1、所有参赛者参加此次赛事,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报名,100%实行“随申码”绿码准入制度,同时在赛前签署《健康安全责任承诺书》。
2、参赛人员须在2022年11月11日(不含)前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并提供有效预防接种凭证。
3、所有参赛人员须符合在领取参赛装备前7日内未离沪(即2022年11月17日起),且领物后至比赛日期间不得离沪。
4、所有参赛者须在领取参赛物品当日出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11月27日比赛日入场前出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所有参赛者均须注册随申码,且随申码的绑定证件号与报名时所用证件号一致。
6、本次赛事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参赛者报名,如报名成功后至比赛日开始前的期间,参赛者所处地区的新冠疫情风险指数上升为中、高风险地区,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退还报名费。
7、组委会在赛前14日内将对所有参赛者进行绿码核验(包括但不限于随申码、全国健康码、长三角码),如于赛前出现绿码状态异常者,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退还报名费。
8、自赛前14日起(即11月13日起),所有参赛跑者须通过上马官网或上马APP进行个人健康监测记录,如实填写体温。所有人员须完成赛前3天3次(每天1次,赛前24小时内须有1次)核酸检测,如领取装备时未有相应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得参赛。赛事入场时,须出示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通过人脸识别设备查验后,方可入场。
9、参赛选手须进行赛前10日内流行病学史筛查,如有以下情况不得参赛:(1)活动前10天内有港澳台地区、境外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2)活动前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中、低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街镇等)旅居史,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宣布实施临时性静态管理区域、重点关注区域、重点地区等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3)处于闭环管理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2天闭环管理+5天自我健康管理”“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7天自我健康管理”等健康监测管理期的人员;(4)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如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人员不得参赛。
10、组委会在赛前装备领取会场、赛事起点终点等相关区域配备防疫用品供参赛选手使用,参赛选手及相关人员在进入上述区域时须正确佩戴口罩。
11、赛事当日组委会将于赛事主会场区域设置红外测温和“数字哨兵”核查通道。参赛选手如出现体温异常,须配合防疫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对于健康状况异常或“随申码”非绿码的参赛者,组委会有权终止其参加比赛,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12、本次赛事仅允许参赛选手凭参赛号码布进入赛事主会场区域,陪同亲属不得进入。
13、除跑步期间,参赛选手在赛事活动区域内须正确佩戴口罩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14、组委会在终点区域为参赛选手提供了一次性口罩,请领取后正确佩戴。
15、选手完赛后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好个人防护,尽快离开赛事主会场区域,不做长时间逗留。
16、参赛选手在参赛过程中应提高防疫意识,在赛道中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跑者的肢体接触,保持安全距离。
17、参赛选手须在赛后48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未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者将无法获得赛事成绩证书。
10竞赛办法
(一)采用《世界田联竞赛与技术规则》、《世界田联标牌路跑赛事规则》、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赛事相关管理办法和此次赛事的竞赛规程。
(二)采用分枪发令的起跑形式。
(三)参赛者的参赛号码由组委会统一编发。所有参赛者需将参赛号码布(大)固定于身前正面位置,凡未按规定佩戴号码布、折叠或遮挡号码布,组委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成绩;未按规定佩戴芯片,导致计时点未记录成绩者,将取消比赛成绩。
(四)参赛者必须于11月27日上午5:30前到起点按竞赛项目及号码布分类,分别进行分区集结,在每个分区前组委会都设置了检录地毯,在比赛发枪后,选手须先通过所在分区的检录地毯,再通过起点计时地毯的成绩方为有效。
(五)名次录取方法:排名奖选手按照枪时成绩录取名次,其他选手按计时芯片成绩录取名次。
(六)组委会为参赛者提供感应芯片计时服务,参赛者必须统一佩戴感应计时芯片,如因参赛者本人未能正确佩戴计时芯片导致无法记录成绩,组委会概不负责。
佩戴计时芯片要求:
1、将粘贴计时芯片的号码布佩戴在胸前;
2、切勿将衣物,腰包遮挡粘贴了计时芯片的号码布;
3、号码布上的计时芯片及泡沫不可折叠、撕毁、损坏、移除;
4、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踏上赛道上的各计时感应地毯。
(七)本次比赛分枪出发,感应计时芯片将在选手通过起点开始计时(净计时)并在起点、每5公里点、折返点、终点等位置设有计时感应带,参赛者在跑进过程中,必须通过所有的地面计时感应带,在关门时间内完成比赛,比赛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将不予排名,并无法生成成绩证书。
(八)赛事为参赛者提供存衣服务。参赛者必须使用组委会发放的存衣袋,并在存衣袋上插入/贴上与本人参赛号码相一致的小号码布,于比赛当天6:45前存在起点相应的存衣车上,赛后凭大号码布于14:30前到终点区相同的存衣车领取。如超过领取时间没有领取的,请在赛后5个工作日内到组委会指定地点领取,过时,组委会将按无人领取处理。请勿将贵重物品(如有效证件、手机、现金、手表、各种钥匙、其他电子产品等)、易碎品、易燃易爆和违禁物品存放在包内,如发生损坏、遗失或安全事故,责任由参赛者承担。
(九)饮水站、补给站
注:参赛者不得随意丢弃任何纸杯、瓶罐、果皮、包装袋和口罩等垃圾,请将其分类后投入相应的垃圾桶内或交给周边的组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
(十)关门距离和时间
为了保证参赛者的比赛安全、顺利,比赛期间比赛路线各段设关门时间,限时对社会交通封闭。关门时间后,相应路段恢复社会交通。在规定的关门时间内,未跑完对应距离的参赛选手须立即停止比赛,退出赛道,以免发生危险。若有需要,退出比赛的选手可乘坐组委会提供的收容车或自行选乘公共交通抵达终点。
关门时间按自然时间计算:
(十一)有关竞赛的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参赛须知》(在领取号码布和计时芯片时发放)。
11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
(1)运动员排名奖(人民币)
运动员排名奖的男女前八名按照枪时成绩进行排名和奖励,如参赛选手兴奋剂检查结果不合格,则取消其名次及奖励,成绩名次不递补。
(2)破纪录奖
破上海马拉松赛会纪录,奖励人民币80000元(只奖励第一名)。
2、所有获奖运动员的成绩在赛事官方网站公示10日后,并确认无兴奋剂问题后再行发放。所有奖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20%个人所得税。
3、在6小时15分内跑完马拉松者发给完赛奖牌,成绩证书将于网上成绩公示10个工作日结束后在上海马拉松官方网站提供下载,成绩证书下载时效为90天,赛后24小时可查询比赛成绩。
12处罚办法
组委会将对起点、路线和终点进行录像监控,在比赛和/或比赛相关活动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赛选手取消上海马拉松比赛成绩、禁赛2年及终身禁赛等处罚,并报请中国田径协会追加处罚:
1、以虚假年龄或虚假身份报名;
2、一名选手同时携带2枚以上(包括2枚)芯片参加比赛(包括男选手携带女选手芯片);
3、以接力方式完成比赛;
4、不按规定的起跑顺序在非指定区域起跑;
5、起跑有违反规则行为;
6、关门时间到后不听劝阻、不停止比赛或退出比赛后又插入赛道;
7、没有沿规定路线跑完全程,绕近道或使用交通工具;
8、不按规定重复通过终点、未跑完全程私自通过终点领取完赛物品、完赛奖牌;
9、私自伪造号码布、利用其它赛事或往届赛事号码布、未佩戴号码布通过终点领取完赛物品、完赛奖牌;
10、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
11、转让号码布及芯片;
12、不服从赛事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干扰赛事秩序,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13、违反组委会规定的防疫要求的行为;
14、其他违反规则规定的行为。
利用虚假信息获取参赛资格者、报名后转让号码布给他人者和无参赛资格者,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13参赛保险与医疗救护
(一)组委会为所有参赛者和工作人员购买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险种、保险金额以最终的投保保单为准),若由于参赛者报名信息填写不全、不准确或不真实造成无法购买保险或者保险无法理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等)均由参赛者自负。
(二)赛事组委会在起、终点及沿途设固定医疗点,医疗点前50米有明显的标志;沿参赛者的跑进路线,有急救车跟随;赛事组委会将在固定医疗点、水站安排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协助医疗处置、维护比赛秩序,参赛者有问题可以随时求助。
特别说明:
1、参赛者参赛期间若由于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有慢性疾病、隐形疾病、身体承受力不足等原因)所导致的身体不适及引发相关疾病、症状的(包括但不限于中暑、昏厥等),若最终被保险公司认定不属于理赔范围,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治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或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与组委会无关。请参赛者慎重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后进行报名!
2、组委会在比赛期间提供免费的、仅限于现场可以采取的、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参赛者后续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参赛者与医院结算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或自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组委会可以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对接辅助。
3、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因服用兴奋剂或其它违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治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或补偿、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
4、为了保障参赛者的生命安全,经组委会授权的赛事裁判和工作人员对明显不能继续进行比赛的参赛者,有权终止其比赛。
14技术官员、技术代表、裁判员
由上海市田径协会负责选派;
15机构
上海马拉松组委会
网址:www.shang-ma.com;
电子邮箱:general@shmarathon.com;
微信:shanghaimarathon上马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本次赛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马拉松组委会所有。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2020年11月4日。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2020年11月4日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到2025年,基本建成全球著名体育城市。体育赛事的承办数量和体育文化建设是世界著名体育城市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主要特色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2011年11月9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从而制定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信息沟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第六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第七条 (市民参与)
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 (单位的安全责任)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第九条 (日常监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第十条 (安全提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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