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_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湖南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3.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20)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5.求电子竞技社管理办法底稿一篇(50分悬赏)
湖南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体育总会
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近期体育领域安全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防止重大赛事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国家体育总局于5月23日晚紧急召开“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现就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赛等省级相关赛事活动的举办,具体恢复时间等候省体育局通知,其他中长跑体育赛事活动须先上报省体育局相关处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
二、在今后举办的赛事活动中要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凡拟举办的赛事活动,要明确落实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单位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责任和加强对风险评估工作的把关。赛前必须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组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控工作。
三、从即日起,由省体育局主办,指导的比赛,省体育局将依据赛事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顺利。凡是各体育类社会组织举办的全省相关赛事活动必须在赛前报省体育总会备案。省体育总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加强对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体育馆、游泳场等体育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录像放映厅等放映演出活动场所;
(三)舞场、音乐茶座、酒吧间、台球房、电子游戏场等娱乐场所;
(四)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场所;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和维持秩序的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治保组织或聘请相应治安执勤人员,严格管理,保障活动场所的安全。第五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场所,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六条 组织大型文娱体育活动,举办灯会、花会、焰火晚会、龙舟会、展览会、物资交流会、各种纪念庆祝活动,以及拍摄**、电视,主办单位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当地县以上(含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作出答覆。第七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坚固,各种设施安全可靠,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二)出入口宽敞,太平门畅通;
(三)夜间开放的场所,照明充足,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
(四)核定容量的,不准超员。第八条 舞场禁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酗酒者进入,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场所进行演唱、演奏,须持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游泳池和供划船、游泳的其他场所,必须建立安全救护制度,配备相应的观察救护人员,负责应急救护工作。第十条 浏览场所内的建筑、沟壑、洞穴、栈桥、水域等,凡有不安全因素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必须设置标志牌,禁止游人进入。
在浏览地区开设露天帐篷、渡假村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必须执行《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区捕猎、采集植物标本、从事采伐、开矿等活动。禁火区域不得生火。第十二条 露天放映演出场地必须宽敞安全。不得在高压输电线下,交通要道、崖坎山坡等无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放映演出活动。禁止在危险建筑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场、仓库及其附近举办文娱体育和庆祝活动。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放映和演出的影片、录像片、剧目、曲目、须经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审查许可。禁止播放、演出反动*秽片目、剧目和曲目。
民间艺人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门批准,禁止表演恐怖、摧残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等节目。第十四条 公民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场所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二)讲文明礼貌、听从指挥、不起哄、不抛掷物品、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搞其它伤风败俗的活动;
(三)不携带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和违禁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四)不倒卖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其余条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
(五)招聘会、推介会、**销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主要承办者、其他共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并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及职责;
(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力学、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三)聘请网络安全机构对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控制系统、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安全检测,并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消防、防疫、电力、通讯等服务机构,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安检、消防、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控制入场人数,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知设备、安检器材、硬隔离设施、无人机反制设备等;
(六)合理规划活动现场进出通道,单向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引导;
(七)通过新媒体、宣传海报、票证提示、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交通管制、现场秩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八)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
(九)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具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质、经费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主席(展)台等重要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公共无线上网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和规定,落实防攻击、防篡改、安全审计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防冲撞等硬隔离设施,并维护秩序;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七)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实时监测人员流动、聚集等情况,加强场所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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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