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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_上海市级体育比赛

zmhk 2024-06-11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_上海市级体育比赛       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这个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问题集合的讨论。这是一个多元且重要的话题,我将采取系统的方法,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观点。1.举办艺术体操比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_上海市级体育比赛

       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这个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问题集合的讨论。这是一个多元且重要的话题,我将采取系统的方法,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案例和观点。

1.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4.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5.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_上海市级体育比赛

举办艺术体操比赛是向什么部门备案

       赛事申办

       (一)申办国际体操赛事应按照《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执行。

       (二)申办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体操赛事,须按要求参加总局体操中心或体操协会组织的赛事公开征集,通过征集程序取得办赛资格。

       (三)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赛事和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可参照上述申办程序执行。

赛事管理与监督

       (一)在中国境内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或共同主办、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主办我国承办的国际、国内体操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国际体操赛事

       包括国际体联、亚洲体操联合会(以下简称“亚体联”)授权我国承办的国际赛事和我国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等。授权我国举办的赛事,执行国际体联和亚体联确定的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和奖励办法等。其它国际邀请赛执行国际相关规定、规程、规则或自行确定。

       2、国内体操赛事

       全国体操赛事由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主办和监管,并根据赛事性质确定参赛单位资格、竞赛规程、比赛规则等。赛事时间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体操赛事可在举办前至少30天向总局体操中心和体操协会备案,但由其主办单位自行监管。

       其它级别的地区性体操赛事须在举办前向本地区体操业务管理单位或体操协会备案,并由其负责具体监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责任编辑/柚 子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稳定发展,9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颁布了5项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对于一直苦于无法可依的电子竞技业界来说,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实在不亚于久旱逢甘霖。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可商榷的地方也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依据

       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明确的权力基础(或者说法律根据),而体育总会此次颁布电子竞技规章的法律根据在于我国《体育法》以及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单项竞赛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纷纷确立了本项目的管理办法,比如我们熟悉的足球、篮球和拳击等等。而电子竞技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颁布与负责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见《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而不是理论上的电子竞技全国协会(当然,这个单项协会目前还未设立)。当然,体总方面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填补电子竞技领域立法空白的巨大贡献,至于先把办法定下来,再设立单项协会(甚至不设立单项协会)的特殊做法利弊如何,这里且不做评论。

       篮协管理篮球、足协管理足球,是不是电协管理电子竞技就理所当然了呢?也不尽然,在最近针对足球领域违法现象的研究中,法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的观点: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编者注 参见前引《体育法》第31条)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政府”,变相地否定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我们把足球已经出现的问题放在电子竞技思考,不难预想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之后的情形 虽然未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假如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俱乐部不服处罚而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把国家体育总会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一方面,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理论上应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行为承担责任;但假如被处罚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肯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当然,上述奇怪的法律现象不止电子竞技一个项目会遇到,所以前述电子竞技规章存在将来修改《体育法》之后需要重新订立的可能。虽然我们现在讨论一个尚未存在的单项协会多少显得杞人忧天,但是按照法规和体育领域的实践,我国出现电子竞技协会只是早晚的事情,上面的分析也不算无的放矢吧。至于中国电子竞技会不会变成又一个中国足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未来手握生杀大权的“电协”态度如何了。从这个意义看,电子竞技协会后于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诞生,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电竞规章的法律体系

       虽然本次国家体育总会颁布了5个电子竞技相关管理办法(其中4个为试行),看似复杂,但是熟悉我国体育立法的人都知道,这些立法活动都是有所本的。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作为直接法律根据的《体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本源),《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都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大部分通则性条文也完全一致。

       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类似于其他单项协会为协会管理项目所做的单项运动竞赛规则与规定,虽然具体规则具有特殊性(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竞技自身的特点),但是在立法性质上还是高度统一的。

       所以从立法结构上说,本次体育总会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涵盖了电子竞技运动的主要领域,在法规的完备性上还是做得相当充分的,符合单项协会对所管理项目所达到的立法标准。形成了竞赛组织管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和项目规则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当然,电子竞技业界关注点显然不在电竞规章的“共性”,因为只有特殊规定才与业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管辖范围

       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管人的是体总秘书处,被管的是一切在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项目的团体和个人。

       目前业界关注的一些条目,比如赛事的分级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涉外以及全国赛事须由省级体育部门申请体总批准等)以及赛事相关名称的特殊规定(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 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其实只是参考我国各单项协会规章的立法成例,具体条款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毫无二致,只是电子竞技行业以前没有出台正式的体育部门竞赛规范,大家一时难以接受其中的一些提法罢了。

       在总纲性质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我们很难判断如下这个问题 什么性质的社会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比如,如何定义“电子竞技竞赛”这一概念?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显然,电子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可是,我们依旧无法明确判定某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比如目前NBA Li ve不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之列,那NBALive比赛就不可能属于电子竞技竞赛,这个比赛能否使用“电子竞技”作为赛事名称?举办这样的比赛需要不需要受到《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约束?这都是我们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相反,在摩托艇、汽车运动,体育舞蹈等新兴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管理办法中,都有对该项目的明确定义,如《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一)……”,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其中包括:……”

       纲举目张?

       正式颁行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显然非常重要,不但明确了比赛项目(十四、比赛项目 本规则规定比赛项目,自颁布起实施,各单项版本序号和规则细则由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委员会指定更新和废止比赛项目),还明确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赛场和设备。

       虽然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做出直接规定的情况很多(比如台球、门球等),但是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看到大量的电脑软硬件术语还是令人感到惊奇。而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的第二部分中,对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比赛规则。

       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裁判员、运动员和俱乐部准入机制,这些规定大部分与通行规定相同,特殊规定主要在于裁判员的选择录用办法、俱乐部资格认证以及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

       罚则说明

       所谓罚则,就说规定违反法规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遵守一个法规会带来的良性后果和违反它会带来的惩罚显然是个体权衡利弊的必要参考条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育部门因为欠缺执法权,所以对于一般性民间活动不会加以干涉,除非是社会影响较大、商业色彩较重的社会活动才会主动管制。而且体育管理法规的罚则一般较轻,体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往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执行。

       本次的电子竞技管理法规罚则也保持了上述特点,比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以及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目前尚未有实际适用上述法规的案例出现,所以我们可以采用类比的方法对上述罚则进行解释:在中国登山协会2004年《关于“中国陵川2004年户外运动邀请赛”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通报》中,有以下几个要点:“一、组织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擅自办赛,终酿恶果。……其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属于非法办赛。”、“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陵川事件”造成的一切人员损失,由组织方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在上述《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电子竞技竞赛管理的通行模式,简要地说,体育部门的执法权重点在明确赛事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而对于赛事参与者来说,赛事进程(也就是赛事审批和监控带来的影响)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今年电子竞技业界也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年初的WEG大师赛,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问题而导致赛事停摆长达一个月,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一、对规章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

       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6.《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7.《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9.《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0.《上海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11.《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12.《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3.《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15.《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16.《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7.《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18.《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9.《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1.《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2.《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3.《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24.《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25.《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6.《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十九条;

       27.《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

       28.《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9.《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0.《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31.《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2.《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3.《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34.《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35.《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6.《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7.《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8.《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9.《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40.《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1.《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4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4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45.《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4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7.《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48.《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49.《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50.《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1.《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2.《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53.《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54.《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5.《上海市**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6.《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8.《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59.《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0.《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八条;

       61.《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62.《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63.《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6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5.《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

       66.《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将下列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7.《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68.《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一条;

       69.《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

       (四)将下列规章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70.《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一条、第六十一条;

       71.《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

       72.《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十条;

       73.《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74.《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75.《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将下列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6.《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77.《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78.《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79.《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六)将下列规章中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绿化条例》”

       80.《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81.《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

       82.《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83.《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8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85.《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五十三条。

       (七)将下列规章中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86.《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

       87.《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88.《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89.《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90.《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八)将下列规章中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1.《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92.《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93.《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9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九)其他

       95.将《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修改为“《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技术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6.将《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97.将《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社条例》”。

       98.将《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99.将《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00.删除《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

       101.将《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102.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03.将《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04.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5.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后增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106.将《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107.将《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修改为“《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08.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09.将《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10.将《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将“《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修改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11.将《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2.将《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3.将《上海市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将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114.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5.在《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后增加“《残疾人就业条例》”。

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平竞争

       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 (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 (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 交易目录第八条 (目录管理)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共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 (目录拓展)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 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 (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共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共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好了,今天关于“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自施行”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