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啊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啊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啊”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1.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3.体育加入高考是真的吗
4.山西省体育局的政策法规
5.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6.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管理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第五条 (部门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经信、外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博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第六条 (协会职责)
市和区(市)县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引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赛事规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不断完善赛事项目布局,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活动,推动群众性赛事活动。第九条 (引进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引进、举办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着力提升体育赛事活动品质和城市影响力。第十条 (自主品牌)
本市支持并培育城市特色鲜明、市场活跃度高、产业带动力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弘扬天府文化、宣传成都城市品牌。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本市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具有民间特色的群众性赛事活动。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博览等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消费引流作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与文化、旅游、餐饮、交通、商贸、乡村振兴、会展等产业的创新、协调、融合发展,为服务业增加新动能,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十三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制度。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活动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风险性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和调整本区域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和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依据。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交流协作,推动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场地、资金、信息以及项目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体育赛事活动共建共享。
体育加入高考是真的吗
目前我国武术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门派就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来评定。其中,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研究院均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国家机构,中国武术协会则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据悉,去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对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列出八条禁令,其中包括不得自创门派、私下约架。
2021年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等。
扩展资料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点清理整顿的乱象:
管理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央广网-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详解监管措施、门派评定等问题
山西省体育局的政策法规
体育加入高考是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体育在2023年正式纳入高考。新修订的《体育法》,还原了单项体育协会社会组织的本来面貌,尊重了其行业自律性管理权,有益于依法推进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增加了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条款,有利于实现运动员全面发展。相关介绍
在新《体育法》第二十四条也提到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同时指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前,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附件: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2011年11月9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从而制定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体育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体育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引导和保护。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
(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请公安部门批准。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证书。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从事的体育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注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器械、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组织和个人利用上述标志从事活动的,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订立使用合同。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应当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订立转播合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市场实行稽查制度。稽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性能、活动规则、参与人员执业资格加强监督。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市场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索取、变相索取财物;
(二)参与经营者提供的娱乐、宴请等活动;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啊”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啊”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