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_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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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4.求电子竞技社管理办法底稿一篇(50分悬赏)
湖南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体育总会
关于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近期体育领域安全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防止重大赛事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国家体育总局于5月23日晚紧急召开“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现就加强省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赛等省级相关赛事活动的举办,具体恢复时间等候省体育局通知,其他中长跑体育赛事活动须先上报省体育局相关处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
二、在今后举办的赛事活动中要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凡拟举办的赛事活动,要明确落实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单位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责任和加强对风险评估工作的把关。赛前必须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组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控工作。
三、从即日起,由省体育局主办,指导的比赛,省体育局将依据赛事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顺利。凡是各体育类社会组织举办的全省相关赛事活动必须在赛前报省体育总会备案。省体育总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加强对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特此通知。
世巡赛体育主管执照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2021年9月8日,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 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运行实际,四川省体育局发布了《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办法》和《细则》的发布,旨在统筹体育产业的发展与安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办法》和《细则》两份文件中,都同时提到了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 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到了 体育经理人 资质审核要求。
求电子竞技社管理办法底稿一篇(50分悬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第十条 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第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 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第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竞赛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
(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体育竞赛申请表(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发放)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竞赛规程、筹备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竞赛规程,包括比赛的名称、主办单位名称、承办单位名称、宗旨、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奖励办法等;
(四)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五)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六)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
(八)按时、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
(九)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因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第三章 参赛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赛单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持全国体总秘书处认可的有效证件,方有资格参加经过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
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服装上所有标志和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按时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其它会议等活动。
第四章 竞赛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体总秘书处及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赛事过程的监管,对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法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视情况指派技术代表对比赛行使监督和仲裁。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参加电子竞技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电子竞技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在举办电子竞技比赛中,必须使用经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当对全国体总秘书处及相关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赛事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积极督促获奖运动员对其应承担的税金在竞赛所在地进行交纳,由主办方代为交纳的,主办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举办电子竞技赛事,主办方应当通过竞赛审批部门选聘裁判员,并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未经管理部门推荐、选派的裁判员不得承担竞赛裁判任务。主办方不得随意委派他人承担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结束后15日内主办方应当向审批部门递交比赛的工作总结(包括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成绩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一)未经竞赛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擅自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意义和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四)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未落实的;
(五)违背体育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