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_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山东省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山东省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办法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1.环法赛体育管理的方法
2.山东省应急管理办法341号
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4.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你觉得该如何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
5.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环法赛体育管理的方法
环法赛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自行车赛事,在体育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环法赛体育管理的方法:
1. 加强安全管理:为了确保参赛选手的安全,比赛期间需要严格控制比赛线路和规定速度。赛事主办方需要利用车队和警察等专业人员来确保赛道的安全,防止火灾、车祸等事故的发生。
2. 对选手进行严格筛查:在环法赛开始前,所有参赛选手必须通过身体检查来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且需要进行药品检测,以避免选手使用违禁药品。
3. 实施时间管理:参赛选手需要遵守时间限制,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比赛。赛事主办方通常会设置时间限制和截止时间,以确保选手能够按时完成比赛。
4.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任何违反比赛规则的选手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赛事主办方有义务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果有选手违反规则或采取不道德行为,他们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或遭受其他处罚。
5. 提供良好的赛事环境:在比赛期间,赛事主办方需要为参赛选手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和休息场所,以确保他们在比赛中能够尽力而为。
以上是环法赛体育管理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有助于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护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安全和健康。
山东省应急管理办法341号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8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修正)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 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 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他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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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1、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2、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3、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4、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5、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哪些标准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的标准较多,不同行业、地区、级别的标准也不同。如:
1、GB/T37230
2018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预警颜色指南
2、GB/T37228
2018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响应要求
3、MH/T0028
2008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规范
4、DA/T84
2019档案馆应急管理规范
5、SJ/T11464
2013电子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指南
法律依据: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你觉得该如何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规范了校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措施,明确了校车的使用标准和运营要求,重点关注校车安全、驾驶员素质、车辆状况、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是指对山东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车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促进校车安全,明确校车的使用标准和运营要求,规范了校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措施。该办法着重关注以下方面:校车安全、驾驶员素质、车辆状况、保险等。其中,对校车安全方面的要求包括:校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禁止故障车辆上路行驶;遇到恶劣天气条件时,应停车休息或改变行驶路线等。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关培训要求,对车辆定期检测和保险要求进行了明确。总体来说,该办法为校车运营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对于确保校车安全行驶和学生安全乘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办法针对校车的监管措施是什么?该办法规定了设立校车管理机构、责任人设立、校车使用验收和审批、监督检查和处罚等监管措施。其中,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落实校车使用验收和审批制度,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车辆保险、行驶路线等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查处违规校车和驾驶员,对其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措施。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在校车运营和监管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该办法规范了校车的使用标准和运营要求,从多个角度关注校车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乘坐,有效加强了对校车的监管和管理。学校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校车乘坐氛围。
法律依据: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持有相应的车型驾驶证件,并进行过考核合格的安全驾驶培训。校车驾驶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驾驶培训。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其实不得不说是体育领域的运动,确实很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切实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而对于我们来说,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也为了规范流程,切实为一些参赛选手的安全着想。所以要想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看待问题。1,体育赛事的举办方,更应该认真负责,对一些外部条件做到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其实不得不说的是,对于体育领域的一些赛事举办,很有必要注意当时的天气气候以及外部条件。选择适宜的天气,适宜的场所进行举办体育赛事,避免给体育运动员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害。
2,对一些赛事安全事项,负责方更应该认真负责,有关工作者更应该高度自觉积极配合工作。对于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来说,有些事故本身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就要求赛事管理安全人员,更应该高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到安全防护工作,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3,要想避免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很有必要负责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灾难和情景,更应该做好提前的预判。其实不得不说是,体育领域的赛事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也正是因为如此,很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我们来说尤其一些预料之中的事故,更应该高度的警惕,能选择择期更改赛事时间,更应该及早作出判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即使不得不说是,体育总局召开赛事安全管理会议,确实引发人们的重视。不可否认的是体育领域的安全事故,确实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也正是因为如此,需要人民的注意。而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更应该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切实保护运动员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4月14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20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宣布《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等8件政府规章失效,决定《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等165件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1
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29
号
1986.3.4
1986.3.4
1988.9.6
2
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86)94
号
1986.8.19
1986.8.19
3
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发(1987)32
号
1987.4.5
1987.4.5
4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
鲁政发(1987)
61号
1987.6.15
1987.6.15
5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鲁政发(1988)70
号
1988.5.23
1988.5.23
6
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鲁政发(1988)
150号
1988.10.20
1988.10.20
7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88)
166号1988.11.19988.11.19 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19988.11.19
9
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鲁政发(1989)9
号
1989.1.21
1989.1.21
10
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细则鲁政发(1989)32
号
1989.3.27
1989.3.27
11
山东省预备役部(分)队建设细则鲁政发(1989)40
号
1989.4.10
1989.4.10
12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鲁政发(1989)
136号
1989.11.10
1989.11.10
13
山东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鲁政发(1991)
147号
1991.12.31
1991.12.31
14山东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细则25号令1992.2.11992.2.1 15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35号令1992.9.151992.9.15
16
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鲁政发(1993)
145号
1993.12.17
1994.1.1
1998.4.30
17
《山东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
实施细则
48号令
1994.1.12
1994.2.1
18山东省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54号令1994.6.101994.7.1
19
山东省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99
号
1994.9.14
1994.10.1
20
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鲁政发(1996)15
号
1996.3.6
1996.4.1
1998.4.3021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65号令1996.4.11996.4.11998.4.3022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73号令1996.7.151996.8.1 2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76号令1997.4.91997.5.12004.7.1524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77号令1997.4.111997.5.1 25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86号令1997.10.221997.12.1 26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88号令1998.4.201998.6.12004.10.3127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1 09号令2000.4.192000.4.19 28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其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凡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为获取佣金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体育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依法对体育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体育经纪人资格;
(三)组织体育经纪人的专业培训;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第五条 申请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的身份证明;
(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从事体育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第六条 体育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第七条 持有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一确定的经纪人事务所、体育经纪公司、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从业,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或以个人的名义开展经纪活动。第八条 专门从事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4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兼营体育经纪业务的组织,必须具有2名以上取得体育专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第九条 已取得体育专业经纪资格的单位或合伙人,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体育经纪活动;需要变更登记注册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实行年检制度。体育经纪人应按规定的年检时间,到原发证机关或委托授权机关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依照《条例》第24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体育经纪人开展体育经纪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体订立合同。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以下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为体育产业化、市场化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二)为体育竞赛、表演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三)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各类体育专业人才有序流动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
(四)为体育组织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五)其他体育经纪活动。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必须设立经纪帐簿和从业记录。从业记录必须保存3年以上,连续2年无从业记录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体育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佣金比例、数额协商约定。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体育经纪人取得佣金后,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并依法缴纳税金和经纪人管理费。第十六条 体育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二)未取得体育经纪资格,无合法证照经纪;
(三)在经纪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签订虚假合同等非法手段;
(四)同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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