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受伤担责_体育比赛受伤谁负责
对于体育赛事受伤担责的问题,我有一些经验和见解,同时也了解到一些专业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1.篮球比赛意外伤害该赔吗?
2.打篮球意外受伤谁责任
3.打篮球的时候碰撞对方意外受伤,需要赔偿吗?
4.如果散打比赛当中使对方受伤 需要担负刑事责任么
5.学校组织足球比赛,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篮球比赛意外伤害该赔吗?
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事故的处理应遵循《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受害者应承受相关损失。依来信所述,单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他人恶意伤害所致,当属意外事件无疑。对于学校而言,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对单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生余某而言,其不具有伤害单某的故意或过失,单某的受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余某对此没有过错,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当然,从道义角度出发,学校和余某自愿给予单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应当值得肯定。
谢谢采纳
打篮球意外受伤谁责任
如果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须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 条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因为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打篮球的时候碰撞对方意外受伤,需要赔偿吗?
打篮球是自甘风险的活动,若出现意外,伤害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伤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受侵权人自甘风险的意思就是 :
(1)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
(2)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
(3)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
因此,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如果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是,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如果散打比赛当中使对方受伤 需要担负刑事责任么
打篮球把别人撞伤了的,如果属于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的,则不需要给予伤者赔偿;因为篮球这种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合理的身体冲撞导致的伤害属于意外,撞人的一方没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由于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被撞受伤的,则撞人的这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校组织足球比赛,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1、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并未在对方倒地或者说裁判员中止比赛后仍然击打对方,并导致对方轻伤二级以上损害后果,或者说比赛中误伤对方后脑、裆部等比赛规则命令禁止击打的位置并导致对方重伤二级以上损害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拳击比赛中,可能出现情绪失控,在裁判中止比赛的情形下,继续殴打对方,这种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需要承担行政违法及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拳击协会可能会对拳手予以终生禁赛等处罚,如果故意伤害导致对方轻伤二级以上,则构成犯罪。对于严格遵守比赛规则的,则不构成任何违法甚至犯罪责任。在比赛之中误伤对方比赛规则禁止击打的部位,并导致对方重伤,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过失致人重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35条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0-10周岁儿童)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以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受伤担责”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受伤担责”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